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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5)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本案最终判决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我们认为这可称得上是著作权法的一大进步。它不但维护了教师作为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个空白。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作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兜底条款,但对于毁失著作权(唯一)载体这种在实践中可能比较重要且普遍的侵权行为不予明文规定而只能适用兜底条款或运用一般法理进行自由心证总是不太合适的。我们希望这个司法成果能在今后体现到立法当中,即在著作权法当中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四)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应当归谁所有。这也许是本案到目前为止留下的唯一遗憾。解决了这个问题,则第(三)个问题将不再成其为问题;而这个问题如不能解决,则第(三)个问题的解决也并未能够治本。

  我们先从正面分析一下当教案本作为高丽娅所撰写教案的唯一物质载体的时候,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能否分离。高丽娅最早起诉要求返还44 本教案本,一、二审判决均将高丽娅不享有其所撰写教案的著作权作为认定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于法无据的理由。在高丽娅最初并未主动诉及著作权的情况下两审判决为什么会主动界定教案的著作权问题,我们认为这实质上并非两审法院有意越权(因我国诉讼程序法明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负责审理),而是两审法院已经意识到本案当中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不可分离:如不解决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则无法判定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从正当的程序角度来讲,本案的一审法院当时就应中止诉讼,并告知高丽娅先另行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待著作权判决出台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而两审法院均忽略了这一程序,匆忙认定本案当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再审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前面两审判决在程序上的重大失误,教条地以本案仅为物权之争,著作权问题需另案处理为由,勉强维持原判,仍然认定校方对于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这也是为什么结合法院后来的著作权案判决所形成的教案著作权与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让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许多人都感到别扭的原因。从语文学的角度讲,论点、论据、论证构成一篇议论文的三要素,对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否定都可以推翻论点。人民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和公信力的议论文。在本案原两审判决当中,校方享有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是该两审判决的终极论点,而高丽娅不享有其所写教案的著作权则是支撑这一终极论点的重要论据。检察机关正是抓住原两审判决在论据上的错误之处提出了正确的抗诉意见。而再审判决以高丽娅并未专门提出著作权方面的诉求为由拒绝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但于法不通,也违背最基本的文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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