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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挪用公款罪(3)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此外,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往往意识到自己吸收存款是在履行职务,意识到存款一旦吸收就应该入账,成为银行管理之下的资金,具有公款性质,所以不敢实际也不会告知客户自己挪用的想法,客户也不知道存款将不被记入银行法定存款账户。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能够在社会上发放贷款而不被发现的目的,往往会与客户就资金的使用方式达成一定的协议,客户往往对其“存款”将不被记入银行法定存款账户有一定的认识。所以,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人将客户资金不记入银行账户,用于非法发放贷款,必须与存款的客户相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才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如果客户并未同意或者根本不知情,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资金?煷耸币丫?成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犛糜诜欠ǚ⒎糯?款的同样行为则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因为,客户将资金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柜台存入,取出存款凭证,并无任何违法或者过错行为。此笔资金不论吸收存款的行为人是否将其记入银行法定账户,这笔资金的本金、利息都应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到期偿付。行为人将其挪作他用,用来非法发放贷款,一旦造成本金不能收回的损失,当然应由其所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赔偿。

    由此可见,行为人是否将吸收但不入账的银行客户资金即公款挪作私用,是区别挪用公款罪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根本所在。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的,而将款挪至个人控制的公司用于放贷,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牰杂?97年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

    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在第一百二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中有所涉及,但仅将该罪的构成限于将用于救灾等特定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包括归个人使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熞韵录虺啤恫钩涔娑ā罚犜錾枇伺灿霉?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挪用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在此基础上对《补充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规定;取消了“挪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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