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处断原则探析与牵连犯存废之争(4)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2.牵连犯理论保留论
在我国刑法学界就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展开争论的背景下,近年来,有的学者笼统地提出了废止牵连犯的理论概念,并相应弱化牵连犯理论研究的观点。其主要理由为:取消牵连犯的概念,首先可以避免刑法理论的繁琐化,并避免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相互关系和区别的不必要争论;其次有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不致于将数罪当作一罪论处[9].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摒弃牵连犯,将牵连犯现象作为想象竞含犯、吸收犯或数罪处理。[10]面对这一涉及牵连犯理论发展前途的争论,我们认为,主张取消牵连犯理论概念、弱化牵连犯理论研究的观点,是不可取的;牵连犯的理论概念和相应的理论研究,应当继续作为我国刑法学罪数形态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刑法学界应一如既往地对牵连犯理论展开深入研究和不懈探索。
(1)立法与理论的关系
牵连犯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概念)与牵连犯的理论范畴之间,目前通行的牵连犯处断原则(特别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与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之间,是法律规定、司法惯例与刑法学理论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必然的同生同灭、此消彼消的关系。某些罪数形态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的存在与否,并不应决定或影响刑法学中相应理论范畴及其理论研究的存在。不能因为立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而否认牵连犯的理论根据。[11]某些犯罪形态的法定处断原则,以及在法律上对某一处断原则的争论,也不应影响对特定犯罪形态所作的必要理论研究。我们认为有关罪数形态的理论范畴和理论研究,是相对独立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而存在的。罪数形态的理论范畴和理论研究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无论我国现行的或未来的刑事立法对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是否明文规定或如何规定。无论有关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争论是否继续存在,都不能作为削弱牵连犯理论研究的理由。
(2)罪数形态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罪数形态论的基本任务是,揭示各种复杂的犯罪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构成条件,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共性并界定其相互区别的标准,提出对不同罪数形态应有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定犯罪形态,并且与其他罪数形态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摒弃牵连犯概念的直接结果是,不仅会使这一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没能在刑法学中得到正确和应有的反映,而且会造成牵连犯理论研究的削弱或终止,造成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等犯罪形态关系的研究停滞;间接结果是,将会影响整个罪数形态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到整个罪数形态论研究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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