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处断原则探析与牵连犯存废之争(6)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黄京平 蒋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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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2] 参见高铭喧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3]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7页。
[4] 参见黄京平:《牵连犯处断原则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5] 参见储槐植、孟庆华:《论有牵连关系的两罪也应实行并罚》,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5期。
[6] 日本刑法典第54条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或者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但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67条规定:“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是,按照对最重的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但不得轻于其他犯罪的最低刑进行处断。”改正刑法草案虽尚未通过,但这一立法已成趋势。
[7] 参见黄京平:《牵连犯处断原则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8]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4页。
[9] 参见储槐植:《论罪数不典型》,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10]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页。
[11]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组织编写:《刑事法专论》(下卷),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69页。
[12] 参见邵砚涛:《牵连犯若干问题探析》,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3期。
[13]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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