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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断原则探析与牵连犯存废之争(5)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3)立法与司法完善的要求

  牵连犯理论主要是通过阐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形态特征、处断原则而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和予以并罚的原则均有所体现,要终止或改变这两种处断原则并存的不合理状况,使未来的刑事立法统一地、完整地采用某一处断原则,离开牵连犯理论的深入研究是难以实现的。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状况而言,也并存着两种不同的牵连犯处断原则和处断结果,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没有正确的牵连犯理论特别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理论作指导,也是难以实现的。此外,在处理牵连犯的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诸如牵连犯罪的追诉时效、刑法对牵连犯罪的溯及力、牵连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离开牵连犯理论的研究也是不行的。

  3.王某行为应当并罚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立法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种:一是数罪并罚,二是从一重罪处断,三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12]我国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态度包括;其一,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其二,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其三,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其四,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其五,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数罪并罚。[13]现行刑法中明文规定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有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罚”、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库券并持伪造的国库券行骗的行为,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属于牵连犯。一审判决判处王某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二罪并罚。这种做法完全可以。至于刑期具体如何确定则由审判人员量定。二审法院认为其牵连犯依法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并无法律根据。至于认为一审法院将被告人王某持伪造的有价证券骗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并适用数罪并罚不当应予改判,理由更不充分。我们认为,对王某适用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二罪并罚并无不当,立法和司法应逐渐采纳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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