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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变更客户证券交易密码 将客户巨额资金划走(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对本案的正确定性,还有赖于对客户交易密码的认识。根据规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时,必须要有交易密码。客户在每次交易前,只有输入密码后,才能进入帐户,进行证券交易。也就是说,客户是通过交易密码来对自己的帐户进行控制,一旦交易密码泄露,他人就可以凭借交易密码而获得对帐户的控制权,进而处置帐户内的资金。被告人傅某通过非法变更客户交易密码,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客户帐户的控制,同时也意味着其取得了支配客户帐户内资金的权利。由于傅某获知客户交易密码的手段不同,因此,对其实施的两起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就不同。

    在第一起事实中,傅某伙同黄某使用伪造的客户张辉的身份证,冒充张辉到证券营业部申请变更交易密码,证券营业部陷于错误认识,致使傅某、黄某控制了张辉的帐户,如前所述,控制了证券交易密码,就意味着可以任意处置帐户内的资金。由于傅某是采取诈骗的手段变更的交易密码,因此,对第一起事实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第二起事实中,傅某是采取了盗用本营业部资金柜台操作员的工号密码,进入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变更客户交易密码的手段,实施了非法划款的行为。这种作案手段在金融单位中已屡屡出现。在使用计算机处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每一柜台的计算机操作终端的操作员都有自己的柜员号,即工号密码。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必须要输入自己的工号密码。在没有工号密码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访问或者修改客户的资料。但是,通常情况下操作员之间的工号密码保密性不强,在工作中容易被同事知晓。本案傅某就是利用自己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盗用了操作员的工号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变更了客户的证券交易密码。也就是说,他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变更交易密码的,因此,对第二起事实应认定为盗窃罪。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从表面上看,傅某划走的是客户的资金,但由于客户的资金是存在证券营业部的,根据刑法第91条“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对这些资金应认定为归证券营业部所有,由此,傅某实施的该起盗窃事实也应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傅某将15万元转帐支票和20万元转存回营业部证券交易资金帐户的行为,系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而非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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