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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虎等八人投毒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被告人韩庆虎等八人所用的杀鼠药,经科学技术鉴定为剧毒杀鼠药氟乙酰胺,该药毒死的动物为其它动物所食会造成二次中毒。被告人等所毒死的耕牛的内脏曾被5条狗所吃,均被当场毒死。这些被告人在毒杀他人耕牛的时候,不是具体针对哪一家的牛实施投毒,而是携带毒药、骑着摩托车在各村乱窜,见到有牛在草场上放牧,即将毒药投放到牛附近的草丛中随即离去。第二天便来打听谁家死了牛,然后上门收购。有时收购得逞,便将有毒牛肉拿到市场上出售;有时因价格等原因收购未成。他们将毒药投放在草场上,事后也未采取措施予以收回或清除,以致这些毒药不仅危害了已被毒死的耕牛,而且继续危害着此后到该草场放牧的其他牛、羊等动物。又由于该毒药能致二次中毒,这些被毒死的动物肉如果为人所食,也会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被告人的作案地为贫困山区,耕牛为当地村民的主要生产工具,一般为两三户共养一头,多的达8户共养一头,耕牛被毒死后给当地村民的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庆虎等8名被告人犯投毒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韩庆虎等8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予供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庆虎、罗立明、向德洪、杨友信、覃春华、李书清、田庆国、刘洲堂目无国法,以投毒的方法毒死他人大量耕牛,并将有毒牛肉向市场出售,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毒罪。被告人韩庆虎、罗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德洪、杨友信、覃春华、李书清、田庆国、刘洲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比照主犯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破坏集体生产定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庆虎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罗立明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向德洪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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