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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虎等八人投毒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四、被告人杨友信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被告人覃春华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李书清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田庆国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八、被告人刘洲堂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定性处理上有些疑难,出现过几种不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定罪本案8名被告人的犯罪活动,可以分为相互联系的两种行为:一是采用投毒的方法毒死他人耕牛;二是将毒死的耕牛收购后销售有毒牛肉。就其投毒行为来说,他们首先共同构成了投毒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正如本案事实所表明的那样,被告人不是针对哪一家的耕牛实施投毒,其投毒的方法也不是把毒药直接灌进牛嘴里,而是看到有牛在草场上放牧即将毒药投放在草丛中,事后也未采取措施将毒药收回或者予以清除。这样,其投毒行为就不仅危害了已被毒死的耕牛,还会危及此后到该牧场放牧的牛、羊和其他动物(毒药的毒性短期内不会自动消除),甚至还有可能通过这些被毒死的动物肉为人所食而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事实上,本案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已经造成了不特定的23头耕牛中毒死亡,给村民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使投毒地点周围不特定的牲畜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在主观上,被告人对投毒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也是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因此,他们的投毒行为完全符合投毒罪的特征,构成投毒罪。与此同时,被告人毒杀耕牛的行为,又共同构成了破坏集体生产罪。由于他们的作案地点为贫困山区,耕牛是村民的主要生产工具,被告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毒死耕牛23头,受害村民在相当长的时间是难以重新购买和使用的,这对当地的农业生产是很大的破坏。被告人的同一投毒行为既构成投毒罪又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按两罪中的重罪投毒罪定罪处罚,而将轻罪破坏集体生产罪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再看被告人销售有毒牛肉的行为,虽然他们将毒死耕牛的内脏掩埋,只出售牛肉,但并未将毒性完全消除,不能排除致人中毒的危险性。尽管目前尚未发现因被告人出卖有毒牛肉而发生了致人中毒伤亡的后果,但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食用有毒牛肉者可能中毒伤亡的危险状态,因此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又构成了以倒卖有毒牛肉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纵观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活动,他们毒杀耕牛的目的是为了销售牛肉牟利,其投毒行为是手段行为,销售有毒牛肉是目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按照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处断,即按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轻罪只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由于投毒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以倒卖有毒牛肉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两罪相比较,投毒罪为重罪,所以法院以投毒罪对本案各被告人定罪并从重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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