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渝民贪污案定罪量刑问题的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承包合同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将承包方限定于内部人员参与,合同双方处于平等主体的前提下,又包含内部经济责任制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包含有委托关系的内容呢?应视具体承包合同而定。在各类承包关系中,只有经营权型承包才有可能含有委托的关系构成贪污罪主体。但经营权型承包人要构成贪污罪主体,还要求所侵犯承包对象必须是国有性质的经济实体④。因为通过该类承包的经济实体对外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其与发包方存在国资的监督收益、单位名称品牌等社会声誉、职工人员待遇等多方面关系。单凭承包合同的约定已无法调整合同双方关系和承包对象对外社会关系。发包方对国有经济实体的职能,不只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和保障国资安全,还有代表国家对经济实体附带的名誉、人员等实施管理事务的职能,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及后果负有多方面的管理职责、义务。此类承包不是单纯的承包关系,还包含有将经济实体的随附义务委托承包方代管之意。本案的承包合同,标的是生产资料(客车)非经济实体。发包方对其只有保障国资安全和经济收益的责任。双方的承包关系带有财产租赁的性质。被告人承包后的经营活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双方关系仅凭承包合同足以调整,系单纯的承包关系不包含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故被告人非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②本案是否侵犯国家的廉政制度问题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从贪污罪犯罪客体来说,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但若按贪污罪定性,还需认定侵犯国家廉政制度,这样则过于牵强。因为被告人承包经营目的是追求经营收益,擅自处理也是占有财产利益,其作为不具公务性质的承包人在经营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时均未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身份,所以其行为不应认定侵犯国家的廉政制度。
③按贪污罪量刑,如何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问题
依照刑法第283条第1款(三)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达到二万多元,且由于经济原因未能退赃,无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案情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本案若按贪污罪定罪处理,对被告人过于严厉。
3、定性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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