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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渝民贪污案定罪量刑问题的探讨(6)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据现有证据,如车辆的营运手续不全,本案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但分析合同效力对被告人取得国有资产方式及其犯罪动机有一定作用。

    即使本案合同无效,被告人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职责并无变化,被告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合同无效,依无效合同取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方式,则更不符合贪污罪要求的‘委托’方式。因为,如果说承包合同内还可能存在发包方委托承包方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意思及条文的内容,可能包含‘委托’关系。而无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并无约束力,承包方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责任更非受发包方‘委托’。

    如果合同无效,发包方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营运手续不全,是被告人承包亏损的重要原因,也是被告人形成犯罪动机的诱因。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三、关于本案定罪量刑的思考

    刑事审判应依照罪行法定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受‘委托’构成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方式,即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委托’方式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的这种犯罪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呢?只能由法官在理解现有法律条文及精神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现实,适当判决。

    在量刑上,关于贪污罪的起刑金额比职务侵占罪的起刑金额要低,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所以,法律对贪污罪在处罚上重于职务侵占罪。若按贪污罪定罪量刑,对被告人过于严厉。

    笔者认为,被告人触犯法律理应接受法律制裁,从犯罪构成分析职务侵占比贪污罪定性更为准确,从量刑角度职务侵占罪更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本案的社会效果思考

    由于经济转型和竞争原因,目前我国下岗职工人数众多,他们都曾为企业做出过贡献。下岗后得不到企业的管理、照顾,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问题,他们面临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的贫困境况,已成为当前的社会问题。另外,现实中承包关系普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案涉及到下岗职工和承包企业的国资保护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处理时应当考虑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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