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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三)1989年8月下旬,张咸梅从咸阳打电话给朱来友,说税务、工商部门和银行要收她的税款和贷款,如不交钱就要关人,并向朱提出借款60至80万元。朱来友不顾会计反对,指使会计将彩珠公司公款80万元人民币,于8月28日汇给张咸梅,并派专人乘飞机将汇票送给张。张得款后用636633.24元归还其个人贷款和欠款,其余挥霍。

  (四)1988年12月,朱来友在彩珠公司销售给金城电子工贸公司彩色显像管的业务中,收受“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同月,朱来友在彩珠公司购买吉林乡镇企业开发公司的房产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来友、张咸梅共同挪用公款计人民币210万元,港币20万元;朱来友个人受贿计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单位追款时,张咸梅主动与彩珠公司的上级单位达成协议,用自己的家产归还挪用款。追缴的结果,除用于办户口的100万元已经追还外,变卖张咸梅的房屋等财产和收缴张的现金与物品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41929.52元、港币60元,尚有人民币658070.48元、港币199940元未能退还。

  「审判」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来友、张咸梅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朱来友还犯受贿罪,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来友身为彩珠公司总经理,竟丧失警惕,轻信被告人张咸梅的慌言,进而与张勾搭成奸,以致巨款被骗走,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咸梅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却编造谎言,以拍电视剧投资为由,假借陕西电视台译制部的名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彩珠公司人民币30万元、港币2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来友利用职务之便,和被告人张咸梅共谋动用彩珠公司人民币180万元,为张办理珠海户口和偿还个人款项,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综上被骗取和挪用的公款达人民币228万元(含港币折合款)。案发后除追回的以外,尚有83万余元不能退还,两被告人又均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来友在履行职务中,接受“好处费”3万元,又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1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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