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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一、被告人朱来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咸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朱来友受贿的3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朱来友、张咸梅均不服。朱来友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原判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张咸梅以其本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和对其财产变卖价格不合理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来友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明知张咸梅为个人借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外埠收回所欠公款不入帐,借给张咸梅个人使用,借款过程中两人勾搭成奸,后又两次与张咸梅共谋挪用彩珠公司巨额公款,供张咸梅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上诉人张咸梅与朱来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因朱、张勾搭成奸后合谋挪用的公款被张咸梅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造成巨额公款不能退还,故朱来友、张咸梅又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应依法严惩。朱来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在审查中能主动交代,可从轻处罚。朱来友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和张咸梅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财产变卖不合理等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两被告人挪用公款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这一犯罪事实分别以玩忽职守罪、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改判;对其余犯罪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2年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驳回朱来友、张咸梅的上诉;

  二、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朱来友玩忽职守罪的定罪处刑部分和对张咸梅诈骗罪的定罪处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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