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从本案看我国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世界性的立法趋势。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基于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大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而要求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可以得到赔偿外,还可以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②。贝卡利亚曾云,“遭受损害的福利愈大,犯罪动机愈强烈,阻止他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大。”因此,当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对其不但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使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使其在经济上也受到应有的制裁。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有利于切实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势在必行。

  注释:

  ①  莫湘益著:《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载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②  王琳著:《精神损害赔偿何日走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源于(天涯法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