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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股民掐死女儿上诉求死遭驳回(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直未眠的许国鸿一直等到4月18日凌晨3点,悄悄推开了许桢房间的门。女儿正在熟睡,许国鸿静静地端详了许久,默默对女儿说:“别怪爸爸心狠,爸爸也是为你好!”然后,他猛地用手掐住了女儿的脖子。许桢惊醒后拼命挣扎,许国鸿双手死死地掐着她的脖子,足足掐了10多分钟,直到女儿断气。在这过程中,许国鸿始终不敢看女儿的表情,生怕自己的意志有所动摇。


    女儿死了,死在那个曾经给予她全部爱的父亲手下。


    许国鸿用一条红色的丝巾盖住了女儿的脸,然后匆匆地离开了家。许国鸿准备去丽江跳崖自尽,因此他直奔机场飞向云南。


    自杀未果请求法院判死刑


    身心俱疲的许国鸿到了丽江,拦了一辆出租车,要求去悬崖。一路上,机敏的出租车司机发现这个客人神情不对,到了悬崖边无论如何不让他下车,并把他送回丽江市区。


    跳崖不成的许国鸿想到了跳江。然而,他在江边徘徊了很久,望着波涛汹涌的江水,他犹豫了,最终还是没有勇气跳下去。


    4月19日,许国鸿从丽江坐车来到大理,入住了一家酒店。晚上,许国鸿喝了些酒,在酒店房间内用玻璃杯碎片割腕自杀。


    次日,已经昏迷的许国鸿被打扫房间的酒店服务人员发现。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许国鸿苏醒后,在医院接受警察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在南京杀害其女儿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24日,许国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司法机关委托,对许国鸿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许国鸿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责任能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国鸿故意杀害其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国鸿在接到一审判决后没有像一般犯人那样想减轻刑罚,他却一反常态上诉称,其罪当处死,强烈要求判处其死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国鸿故意非法剥夺其女儿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国鸿是在因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资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情况下犯罪,又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许国鸿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故对其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依法对许国鸿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7年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除许国鸿、许祯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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