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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麻琳、姜保林等八人金融票据诈骗、贷款(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麻琳、姜保林参与贷款诈骗98起,金额1.2813亿元,参与票据诈骗23起,金额1.415212亿元;被告人徐洪参与贷款诈骗30起,金额3373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2起,金额8492万元,获赃款330万元;被告人何江燕参与贷款诈骗27起,金额229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8起,金额1.0355125亿元;被告人周烈参与贷款诈骗23起,金额207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5起,金额1.407125亿元,获赃款6.5万元;被告人胡振强参与贷款诈骗43起,金额4720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2起,金额5909万元,获赃款26万元;被告人李海参与贷款诈骗7起,金额982万元,获赃款140万元;被告人何源参与贷款诈骗18起,金额2802万元,获赃款3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洪、李海、何源分别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于1996年5月4日对被告人麻琳收容审查,1997年1月1日刑事拘留,2月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对被告人麻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于1998年4月26日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8日以柳市检刑诉字(1998)63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7月20日、10月19日前后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并变更起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认为被告人麻琳等8人先后采用偷盖储户印章、添加虚假的委托贷款内容、伪刻储户的公私章等方法制作假委托书,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四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15笔,金额1.2813亿元;被告人麻琳等6人采用制作假转账支票、汇票的方法,实施票据诈骗22起,金额1.415212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9266万元。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徐洪、何江燕、周烈还先后分别向8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49.2万元。被告人麻琳等8人的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周烈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何江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胡振强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何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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