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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在为本单位订购货物时提高价格索取回扣贪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周勇,男,24岁,四川省泸州市人,原系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经理部业务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32号101室。199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勇于1992年11月受聘于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达公司),在该公司经理部任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1993年2月,周勇受公司指派,向四川省宜宾地区外贸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土产公司)购买16.8吨黄樟精油,准备将这批黄樟精油卖给日本新亚通株式会社。周勇在与宜宾土产公司第一业务部经理曹× 洽谈黄樟精油的价格时,明知每吨黄樟精油的价格为41000元,为牟取私利,竟要求曹×将供货价格提高到每吨44000元,并要对方付给他回扣人民币6万元,曹×表示同意。周勇将此价格向厦门信达公司领导汇报,该公司领导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同意按此价格成交这笔生意。1993年3月4日,厦门信达公司与宜宾土产公司签订了购买16.8吨黄樟精油的合同。同年3月中旬,周勇又以自己要向本公司购买股票和住房急需资金为由,向曹×提出再多给回扣款人民币32000元,即总数为92000元的回扣款,曹×因害怕这笔生意做不成会给宜宾土产公司造成损失,被迫表示同意。同年3月22日,周勇为了拿到更多的回扣款,又草拟了一份传真稿,交由宜宾土产公司发给厦门信达公司,谎称黄樟精油货源紧张,市价上涨,要求每吨再加价人民币2000元,否则生意难做。厦门信达公司因为已与日本方面签订了出口黄樟精油的合同,只好同意加价,即将供货价格更改为每吨人民币46000元,货款总计人民币772800元。随后,周勇要求曹×将回扣款增加到人民币11万元,曹×明知不能付给周勇这么多的回扣款,但为了确保生意能够做成,只好表示同意。同年3月29日,宜宾土产公司指派业务员花×× 到厦门信达公司办理这批黄樟精油的结算手续。花××在确信厦门信达公司已将全部货款汇出的情况下,于当晚在其居住的招待所内,付给周勇人民币4万元,作为此笔生意的回扣款。周勇认为曹×言而无信,没有给够回扣款11万元,即于次日以“货未到”为由,通过本公司财务部向银行追回全部货款。然后,周勇向花××提出要其公司再付回扣款5万元,否则这笔生意做不成。花××经请示公司领导后,同意与周勇一起去四川省宜宾市提取5万元的回扣款。4月2日,周勇又以“货未到,包装情况不详”为由,从货款中扣下人民币10万元,只汇出货款人民币672800元。次日,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将周勇抓获,缴回赃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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