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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诉北京市宣武区菜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案情」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

    199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菜蔬公司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生产销售速冻老边饺子协议。为此,海淀区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并取得使用老边饺子商标的权利。同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申请的速冻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予以备案,批准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为Q海/ZJX001-93,并于次年9月7日签发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930201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从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开始生产、销售老边饺子,该商品包装上印有老边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和标准代号。

    1993年11月,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亦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经营速冻老边饺子协议。经营初期,宣武区菜蔬冷库按照联营对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速冻饺子上市销售。该包装袋上装潢设计图案与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的相似,且标有产品的标准代号Q海/ZJX001-93. 1993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发现并证实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生产,并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速冻老边饺子包装袋上印有本食品厂的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且装潢设计图案也与本食品厂的相似。因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武区菜蔬冷库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于1994年5月13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Q海/ZJX001-93;于1994年5月16日起停止使用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老边饺子包装袋;

    二、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当庭向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赔礼道歉;

    三、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赔偿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经济损失1.5万元;

    四、诉讼费2022元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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