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威鹿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诉郭志军计算机网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原告晋江市威鹿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鹿制衣公司)与被告郭志军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威鹿制衣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威鹿制衣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刘志、被告郭志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鹿制衣公司诉称:被告为了进行网上销售业务,策划了网上销售计划,通过网络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weiluzhiyi.c0m”的英文域名,同时在网络上使用了和原告一致的“威鹿”商标,致使原告销售的产品和被告销售的产品产生混淆,对原告拥有的“威鹿”商标的声誉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营销计划及品牌战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以及市场混淆。被告在明知“威鹿”商标是一个著名品牌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网络域名,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为了提高商标品牌影响力,不惜重金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在广告上投入巨资,通过广告、杂志、制作宣传册、网络及展销会等多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威鹿”品牌,在全国各地设有销售网点,塑造了非常鲜明的品牌形象,在国际马拉松赛、曼联足球、谭咏麟形象代言人等广告方面均投入巨资。近三年来,原告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获得各项殊荣,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销售,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销网络域名或将网络域名交由原告保管,认定原告的“威鹿”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由被告支付调查取证费、交通费1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类证据 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被告注册“www.weiluzhiyi.c0m”网络域名及使用“威鹿”商标的证据。
证明被告恶意注册网络域名、使用“威鹿”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类证据 “威鹿”图形注册商标属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组 国家、省市领导视察的照片
证明威鹿制衣公司公司和“威鹿”服装品牌受到领导关注。
第二组 商标黑白稿
证明“威鹿”商标的外观形状。
第三组 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
3-1、企业简介
原告威鹿制衣公司诉称:被告为了进行网上销售业务,策划了网上销售计划,通过网络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weiluzhiyi.c0m”的英文域名,同时在网络上使用了和原告一致的“威鹿”商标,致使原告销售的产品和被告销售的产品产生混淆,对原告拥有的“威鹿”商标的声誉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营销计划及品牌战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以及市场混淆。被告在明知“威鹿”商标是一个著名品牌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网络域名,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为了提高商标品牌影响力,不惜重金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在广告上投入巨资,通过广告、杂志、制作宣传册、网络及展销会等多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威鹿”品牌,在全国各地设有销售网点,塑造了非常鲜明的品牌形象,在国际马拉松赛、曼联足球、谭咏麟形象代言人等广告方面均投入巨资。近三年来,原告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获得各项殊荣,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销售,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销网络域名或将网络域名交由原告保管,认定原告的“威鹿”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由被告支付调查取证费、交通费1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类证据 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被告注册“www.weiluzhiyi.c0m”网络域名及使用“威鹿”商标的证据。
证明被告恶意注册网络域名、使用“威鹿”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类证据 “威鹿”图形注册商标属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组 国家、省市领导视察的照片
证明威鹿制衣公司公司和“威鹿”服装品牌受到领导关注。
第二组 商标黑白稿
证明“威鹿”商标的外观形状。
第三组 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
3-1、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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