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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洲讯高科技有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8639号


  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安宁庄西路9号金泰富地大厦14层1407室。
  法定代表人唐培元,常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博,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强,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星通)诉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彩星通的委托代理人李威、崔建伟,被告洲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培元及委托代理人陈博、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彩星通诉称,我公司于2004年8月委托北京易赛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赛诺)建设网站,网址为www.cstarc0m.c0m。网址为www.zxgkj.c0m的洲讯公司网站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全面抄袭我公司网站,涉及公司简介、成功案例、资质认证证书、公司大事件、产品介绍、解决方案等诸多内容,仅是将上述内容所涉的安彩星通名称替换为洲讯公司名称。洲讯公司之行为致使客户对我公司资质、产品、业绩等产生质疑,对我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市场混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洲讯公司向我公司书面致歉或者在网址为www.gps.0rg. cn的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网站首页上连续6个月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洲讯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委托网站设计人员建设网站,并向此设计人员陈述我公司基本情况,网站具体内容则交由此设计人员自由发挥;网站建设完成后,我公司并未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即将其开通使用。我公司网站中出现的部分资质认证证书确非我公司所有,所宣传的成功案例、公司大事件等业绩亦存在不实之处,但关于我公司产品和技术能力等的宣传均系事实,仅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我公司网站内容虽存在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之处,亦存在宣传不实之处,但我公司网站并未对安彩星通进行诋毁,网站内容如此亦不会给安彩星通造成任何损失,且我公司已于收到起诉书之后关闭网站。我公司不同意安彩星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8月4日,安彩星通与易赛诺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安彩星通委托易赛诺建设网站,网站版权归安彩星通所有;安彩星通提供本公司文本资料和图片等用于网站建设;易赛诺于收到安彩星通全部网站制作资料后4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工作,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对安彩星通网站数据库进行常规维护;安彩星通向易赛诺支付2.1万元,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5万元,于网站整体建设验收后2日内支付1.0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1年等。2004年8月8日,易赛诺向安彩星通开具2.4万元的网站宣传费发票;安彩星通称该2.4万元中有1.05万元系为涉案网站建设合同支付,其余款项则系为其与易赛诺之间的其他合同支付。后易赛诺为安彩星通建设完成网站,网址为www.cstarc0m.c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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