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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用其产品名称在报刊上申明(5)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大学的行为尚构不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引人误解”,指的是导致消费者误解,而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内容大部分是虚假的,即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把晴纶布说成是“全毛”,糖水加颜料说成果汁,目的是为了欺骗消费者,非法获利。而在本案中,河北大学教授蒋守规博士发明了PAPHE促进剂,用该技术饲养鸡产蛋开始被河北大学称为“蒋氏高能蛋”,后在蒋在格林公司任职期间,格林公司将该种鸡蛋定名为“赛蛋”,蒋回河北大学后又将该种蛋恢复原名称“蒋氏高能蛋”。河北大学在其广告中称“蒋氏高能蛋”原名或曾用名“赛蛋”,并非虚假宣传。因此,不宜轻易将河北大学的广告宣传称为虚假宣传。故河北大学的行为构不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格林公司是否构成技术侵权问题。二审法院认真研究分析了格林公司向“中心”申请“赛蛋”的鉴定材料和河北大学申请鉴定“蒋氏高能蛋”的材料的相同点和主要区别,由此判定,格林公司申请鉴定的添加剂的主要原料是中草药,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其申请鉴定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河北大学材料中的技术指标不同,这是主要的区别,据此应视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尽管格林公司的鉴定材料中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格林公司的该行为是缺乏科学态度的,但在通过鉴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没有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因此河北大学称格林公司是使用其支柱性材料通过鉴定无事实根据。河北大学据此要求将该项技术成果权判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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