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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诉牛水英抄袭其地图作品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案情

  原告: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被告:牛水英。

  为落实与国家测绘出版社签订的编制武汉市各种交通游览图的协议,原告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武汉勘测院)于1989年10月向武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称:“我院根据多年积累的本市地图资料和现有的技术力量,与测绘出版社共同编制有关地图,以满足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付印前,报请国家测绘局审批。现报送《武汉市交通旅游图》壹份,请审查。”同月18日,该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报告上批示:同意编制该地图。1992年3月,武汉勘测院与国家测绘出版社就《武汉市交通旅游图》的出版签订协议,约定:该图的编辑提纲和编图设计需经双方审阅后,方能开始编绘工作。编绘工作完成后,由武汉勘测院负责安排印刷,付印前,送四份打字样稿交测绘出版社终审,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在地图印刷出版前,国家测绘出版社将该图清样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批同意。同年7月。国家测绘出版社将审批结果函告给武汉勘测院,《武汉市交通旅游图》即开始出版发行。

  1993年2月,被告牛水英以自己的名义编制了一份《最新最实用武汉市交通商业游览图》,此图于同年6月出版发行。武汉勘测院认为该图侵犯了自己在1992年出版的《武汉市交通旅游图》的著作权,于1996年上半年委托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土地科学学院、国土信息与地图科学系对两种地图进行鉴定。1996年7月7日,该两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武汉市交通旅游图〉与〈最新最实用武汉市交通游览图〉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后图的主版图与前图基本一致,显然出于同一成果:(1)在这两幅图上,武汉市基本地理要素轮廓范围、比例尺完全一致,街巷分级一致,形状无任何差别,水网的选择与综合也完全一样。根据制图规律,如果依据不同的原始资料,由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创作,是决不会完全相同的。(2)前图是由未经纠正的彩航片强行镶嵌的平面图作基本资料编成,因而无统一投影,各处比例尺不同。后图与之完全一样,而如果用其他资料编成,那么,图形绝不会与前图处处相同。(3)前图在编制作业中存在的错误之处,在后图上大多也存在,如图例中“饭店、宾馆”的英译名“GUESTHOUS”,在前图中漏“E”,在后图中同样漏“E”;马场角的十字路口,前图画歪了,后图上也一样;还有单位、街道名称注错,街道形状偏差,后图中均同样错误。类似情况还有不少。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两图的基本内容属于同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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