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精良”商标审查案
申请商标:TOP精良1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第29类可可油等
审查意见:驳回申请。
理由:用“TOP”(中文译为“顶点”)和“精良”作商标,夸大了商品的质量,属于《商标法》第8条第1款(8)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评析:
(一)、商标注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具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8)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商标的文字、图形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虽有夸张,但并无欺骗性的,不受此限。即《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有两个构成要件,“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两者必须同时存在。 在实践中,重要的是该商标的文字、图形是否具有欺骗性,不过这同样需要商标标识与其使用的商品结合,综合各种情况,进行个案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注册的“TOP精良”商标,“TOP”的中文意译为顶点,“TOP”和“精良”一词都表示商品具有优良的品质,消费者易产生误导,使其误认为购买的商品品质优良。而“精良”一词为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词语,不能为一企业作为注册商标所专用。因此从文字上看,该商标有夸张意味,并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从而具有欺骗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于《商标法》第27条进行了细化,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下列五种情形,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注册不当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的在先权利;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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