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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经资讯巨头彭博商标侵权案宣判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被称为“美国财经新闻巨头”的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因其“彭博”、“彭博资讯”商标“遭人暗算”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广受关注的“彭博案”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刊登启事,并赔偿彭博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原告彭博有限合伙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专业提供财经软件和财经信息的美国公司,《商标世界》曾经在一篇《哪个商标在哪个领域驰名》的文章中列出了一份根据各商标在诉讼和仲裁中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次数而排出的商标名次,“Bloomberg”名列第19位。1995年1月27日,布隆伯格商业新闻社驻沪分社成立。1999 年4月9日,经新华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查,美国布隆伯格商业新闻社于获得机构名称核准,并在2002年3月15日更名为“彭博新闻社”。2003至 2004年,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在实时数据信息市场的销售收入超过路透社,居全球同行业第一。

    庭审中,原告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反复指出,自己的Bloomberg商标多次被国外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自己在香港、澳门、泰国、马来西亚、台湾等地注册了大量带有“彭博”文字的商标,并且经许可,彭博财经电视已经获准在中国大陆的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播出,这些广为人知的宣传和不懈努力,使得原告的“彭博”和“彭博资讯”已经在财经信息领域成为驰名商标。而两被告在其软件和网站网页上使用的“澎博”“澎博”标识与原告十分相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故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而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则不同意原告的看法。两被告认为,在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对“彭博”的知晓度和“彭博”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远没有达到驰名程度。而且,原告“彭博”“彭博资讯”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晚于两被告企业的成立日期,所以两被告对“澎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审查商标驰名事实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商标驰名事实的发生应当坚持要求保护地或者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中国大陆对原告财经信息的引用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尽管原告在全球的销售收入排名名列前茅,但并不当然意味其在中国的情况就是如此,中国大陆之外华语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也并非判断商标驰名的直接依据。根据在认定商标驰名时的地域性考量,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国驰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或“彭博资讯”商标驰名。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两被告企业成立之时已经驰名,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使用“澎博”标识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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