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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及对策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二)平行进口11我国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平行进口。《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此条款就有限制平行进口的作用。而1995年7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货物禁止进出口”。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我国对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的体现。我认为,我国应有条件的允许甚至鼓励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有利的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竞相拔高之时制定的,由于与TRIPS第51条的规定有所冲突而应列入修改议程。

    (三)政策扶持与措施激励药品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和限制,是在公共利益和医学技术发展,发明人、制药公司利益之间寻求并达成的一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寻求患者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不同发展时期的“平衡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美国罕见病药物法》12中关于鼓励研发针对罕见病的一些措施值得借鉴,可以用一种“罕见病药物式”的法律和政策模式来刺激在研发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急需的那些药物方面的更多的R&D投入13.因此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应该成为鼓励研究和开发传染病药物的除了知识产权之外的一个主要方式。

    此外采取生产通用药品(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的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14但TRIPS协议规定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可获得的通用药品的范围较小。而且我们注意到,“通用药品”方式并不完全可行,因为绝大多数药品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已存的针对第三世界的药物不断的在失去效力,需要新的药物被研发,往往是新药更加有效。

    当前,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以对所有方面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处理患者有支付能力的药品可得性问题,要避免通过非竞争方式对专利保护的滥用;对TRIPS条款和《多哈宣言》的实施做出清晰的法律解释,允许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事实上,也就是要努力实现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多哈宣言》在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权衡的基线方面表示了明确的立场。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在创造者或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享用这种知识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要恢复人们对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的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公益与私利的知识产权博弈能够找到完美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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