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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网站发布患者来信是否构成侵权(2)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三、未经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患者来信,侵犯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患者向医药公司去信是为了表达病愈的喜悦和对医药公司的感激之情,并未要求“现身说法”,医药公司也未就此征求患者的意见,为达到宣传新药药效的目的,未经患者许可,擅自在互联网网站上完整发布患者来信及其个人信息,侵犯了患者的两方面权利,一是患者对信件的著作权,具体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二是患者的隐私权。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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