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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花诉新乡市邮电局将其作品制作成电话声讯
www.110.com 2010-07-24 13:30

案 情

  原告:王春花。

  被告:新乡市邮电局。

  1997年7、8月间,原告王春花按照被告新乡市邮电局“168自动声讯使用手册”(四版)的说明,拨打其所设“168自动声讯台”的电话,听取该台提供的有关声讯服务节目内容,听到了与自己所著《在家里,女人不要太能干》作品相同题目和内容的节目内容,时间约7分钟,没有作者姓名。经电话查询,得知该录音内容取自1994年第11期《妇女生活》发表的本人该作品。经向有关单位反映,有人竟怀疑原告该文是抄袭“168台”的,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伤害。为此,王春花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邮电局的行为侵犯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该局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报酬,赔偿损失一万元。

  新乡市邮电局答辩承认原告起诉内容基本属实,但自己由于不懂有关法律规定,才造成对原告的侵权。所设“168自动声讯服务台”开通后使用不多,收入很少。要求调解解决纠纷。

  审 判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乡市邮电局一次性赔偿王春花人民币8000元。

  二、诉讼费400元由王春花负担。

  新乡市邮电局当庭向王春花履行了调解协议。法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协议及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未制作调解书。

  评 析

  本案为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公民的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主要权利为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本案中新乡市邮电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将原告王春花1994年已发表的《在家里,女人不要太能干》一文收录在其服务项目内容之中,通过电话用户拨打该条信息,收取电话信息服务费,该项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且未经作者同意,不署作者姓名,未支付任何报酬,符合上述三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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