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贸易广场有限公司诉上海砖桥贸易城经(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砖桥公司在广告彩页中标明的砖桥城营业房的租赁价格虽低于华东广场营业房的租赁价格,并在华东广场对面的东方国贸城散发上述广告彩页,且砖桥公司与华东公司属同行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且该行业无统一的价格;砖桥公司在《荧屏超市》栏目砖桥城广告中扫描的建筑外形和内部情况及其以开业场景纬景制作的彩页广告上的大部分建筑物外形虽均与华东广场的部分建筑物相同,但由于上述广告中有关建筑物的外形和内部情况并不包含华东公司的任何企业标识,且华东公司也不能提供砖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造成其损害的证据,故华东公司诉称砖桥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企业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足够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华东公司在《东方城乡报》登载的专版广告,因“华东贸易广场”与“上海华东贸易广场”两个概念包含的域围不同,华东公司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另华东公司在专版广告中及其他广告彩页中使用了“最”、“第一”等顶级词语,又可能对同行业不特定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砖桥公司也在各种广告中使用了“全国最具规模”、“华东地区最具规模”等含有顶级词语的广告语,投资者仅凭两者的广告语并不能区分华东广场与砖桥城孰优孰劣,故砖桥公司认为华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砖桥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华东公司在《东方城乡报》登载的专版广告,因“华东贸易广场”与“上海华东贸易广场”两个概念的域围不同,华东公司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华东公司在专版广告中使用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照片,并在广告语中使用了“第一”、“最”等顶级词语;砖桥公司也在广告中使用了“最”等顶级词语,两者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砖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讼争全景图图案内容的广告及广告牌。(2)被告砖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华东公司人民币1万元。(3)对原告华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对被告砖桥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原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多项权利是否能一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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