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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影公司诉临汾市广播电视局在电视上播(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再次,从案情来看,电影作品《霹雳火》的著作权人嘉禾电影(香港)有限公司在授权中国电影公司该片发行权时已声明,没有向除中国电影公司以外的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授予该片之中国大陆的电影、录像带、镭射影碟、有线电视及其他载体之版权。这就表明,除中国电影公司在大陆发行的该片电影拷贝的上映以外,其他载体复制品的发行及上映(播放)均属非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国电影公司以一种形式独家发行该片的独占权,从而保证其收益权。由于这种独占权具有包括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排他性,故任何未经中国电影公司的许可而发行放映该片的行为,以及以除电影拷贝以外的方式发行放映该片的行为,均应视为对中国电影公司的侵权。

  第四,同理,山西省电影公司(原告)从中国电影公司那里取得了山西境内同样的发行放映权,故在山西授权范围内的任何他人,只要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不论是以电影拷贝的方式还是以电影拷贝以外的方式发行、播放该片的,都是对原告独占发行放映权的侵犯。被告以市场行为取得该片的录像带后,在其电视台上播放,原告作为权利主体起诉完全合格;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应为本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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