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彩色图片社诉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其为顾(5)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但被告在为顾客加洗照片后,将加洗完成的照片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悬挂、展示,因被告与原告是从事相同经营活动的同类主体,双方之间即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该种行为就可能造成其他顾客误认该照片是被告拍摄的照片,类似一种“反向假冒”行为,从而因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一种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点在原告起诉中所持的被告该行为导致顾客被误导而去被告处制作婚纱摄影,直接影响其经营的理由中反映的非常明确,也说明原告本意在于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所以,本案纠纷依不正当竞争侵权定性处理,似更符合本案事实和表现出来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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