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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侵(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二、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椭圆形OLYMPIA与奥林匹亚”组合图形。

    三、北京公司支付给韩国株式会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整。

    四、驳回韩国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要  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二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保护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审理涉及外国人主张著作权的案件  时,应首先查明外国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不符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不享有著作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韩国是否为我国也参加的有关著 作权国际条约的成员,或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而直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韩国株式会社的作品给予了保护,是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二审法院在查明两国均已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确认韩国株式会社对“椭圆形OLYMPIA艺术字体”享有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是正确的。另外,一审未正确认定北京公司的行为与著作权关系的联系及在侵犯著作权中的作用,二  审对此予以纠正,认定北京公司是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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