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雕塑创作室与刘某等泉城广场浮雕著作权纠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案情]
原告:济南雕塑创作室
被告:刘玉安
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
1998年9月,原告接受济南市建委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设计并创作将安置于泉城广场的浮雕作品。1998年12月14日,济南市建委组织专家对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进行评审,被告刘玉安参加了评审活动。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以多场面组合的构成手法,将泉城“三大名胜”、“四大泉系”、“齐烟九点”、“灵岩圣境”、“四门古塔”、“龙山文化”等景观和文脉融为一体,充分体现了泉城“山、泉、湖、城、河”特色,展示了泉城丰富多彩、古老庄重的文化风貌。1999年2月1日下午,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召开了有市领导参加的第十五次现场办公会,决定采用原告的第六稿《泉城揽胜》。同时,要求在现设计基础上再加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章丘百脉泉。1999年7月8日,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签订一份泉城广场《泉城揽胜》浮雕设计制作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被告刘玉安设计的《泉城揽胜》,1999年10月,该工程完工,《泉城揽胜》浮雕被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济南市雕塑创作室诉称,原告是第六稿《泉城揽胜》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所设计制作的《泉城揽胜》是对原告作品的剽窃,原告作品完成并公开在前,被告知悉原告的作品及其创意;被告作品的内容大都同于原告作品。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刘玉安辩称,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的《泉城揽胜》浮雕作品是命题征集方案,出题者是建设单位泉城广场指挥部,应征者均须在济南的历史名胜和现实景点中进行选择和创作,应征者的创作题材和内容已由建设方限定,离开这些内容,则是与本方案无关的跑题之作。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分整体和局部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双方在整体构图上没有相同、相似之处,被告画面中央是解放阁,自左向右排列的景点与原告不同,各个景点都是按照地理坐标依次排开,上下起伏穿插,有严密的地理科学依据,而非依照原告的方式排列。双方的局部造型不同,被告每个景点均画出建筑的两个立面,采用景物透视技术,增加立体视觉效果。被告的作品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无一处与原告相同或相似。被告虽然参加了对原告作品的评审活动,
知悉其创作思想,但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济南雕塑创作室
被告:刘玉安
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
1998年9月,原告接受济南市建委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设计并创作将安置于泉城广场的浮雕作品。1998年12月14日,济南市建委组织专家对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进行评审,被告刘玉安参加了评审活动。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以多场面组合的构成手法,将泉城“三大名胜”、“四大泉系”、“齐烟九点”、“灵岩圣境”、“四门古塔”、“龙山文化”等景观和文脉融为一体,充分体现了泉城“山、泉、湖、城、河”特色,展示了泉城丰富多彩、古老庄重的文化风貌。1999年2月1日下午,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召开了有市领导参加的第十五次现场办公会,决定采用原告的第六稿《泉城揽胜》。同时,要求在现设计基础上再加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章丘百脉泉。1999年7月8日,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签订一份泉城广场《泉城揽胜》浮雕设计制作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被告刘玉安设计的《泉城揽胜》,1999年10月,该工程完工,《泉城揽胜》浮雕被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济南市雕塑创作室诉称,原告是第六稿《泉城揽胜》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所设计制作的《泉城揽胜》是对原告作品的剽窃,原告作品完成并公开在前,被告知悉原告的作品及其创意;被告作品的内容大都同于原告作品。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刘玉安辩称,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的《泉城揽胜》浮雕作品是命题征集方案,出题者是建设单位泉城广场指挥部,应征者均须在济南的历史名胜和现实景点中进行选择和创作,应征者的创作题材和内容已由建设方限定,离开这些内容,则是与本方案无关的跑题之作。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分整体和局部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双方在整体构图上没有相同、相似之处,被告画面中央是解放阁,自左向右排列的景点与原告不同,各个景点都是按照地理坐标依次排开,上下起伏穿插,有严密的地理科学依据,而非依照原告的方式排列。双方的局部造型不同,被告每个景点均画出建筑的两个立面,采用景物透视技术,增加立体视觉效果。被告的作品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无一处与原告相同或相似。被告虽然参加了对原告作品的评审活动,
知悉其创作思想,但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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