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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如何走出版权困境(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那么权利人发现搜索引擎侵犯了自己的网络传播权时该如何救济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或者断开与这些侵权作品的链接。这是对搜索引擎的一种特殊豁免。一个类似的案例是2002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莱西利·凯雷诉阿瑞巴软件公司(该公司在原告立案后其名称变更为递托公司Ditto.com)。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网站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法院认为,阿瑞巴公司的行为可分为两部分:提供指甲盖图片的检索结果和在其网站上展示原图。对于前者,应属合理使用;对于后者,则构成侵权。因此,对于百度提供的MP3搜索引擎列表式的服务,借鉴这个案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合理使用。

  搜索引擎驶入“避风港”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对搜索引擎表示出了极大的宽容。该条例的第20条至22条列举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可以免责的3种情形,第23条对搜索引擎免责的情形做了专门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于权利人的救济,该条例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条例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在上海步升、百度的MP3著作权纠纷案中,笔者注意到百度说明了自己在接到上海步升的通知之后,及时与涉及侵权的MP3断开了链接。因此,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百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百度也只能接受法院的调解。尽管调解的结果到底如何还是不大清楚,可以肯定的是,调解是双方的一种妥协和让步,百度必然会做出一定的赔偿。而如果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之后,百度提起上诉,那么百度很可能1分钱都不用赔。但是,在此案二审开庭审理的时候,百度显然是不能适用这个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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