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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5)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为课堂教学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属合理使用,认定被上诉人持此片参加国际电影节构成侵权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0月10日判决:

  驳回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5510元,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负担2204元,由北京电影院负担3306元。二审诉讼5510元,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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