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下)(7)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登海9号玉米品种权的行为;2.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农民日报》上刊登启示消除影响;3.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赔偿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31200元;4.限令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销毁所生产的侵权品种;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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