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及卜兴华、钟建生侵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案情」
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后改称苏州麦克林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人:卜兴华,男,43岁,江苏省吴江市人,原系吴江市横扇镇农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住吴江市松陵镇木浪路108幢401室。1996年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建生,男,44岁,北京市人,原系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暂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宝碟公司宿舍。1996年2月9日被逮捕。
1992年8月,江苏省吴江市横扇工业公司与香港宝碟国际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激光唱片、存储盘及影碟基片。”1994年9月至1995年11月,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卜兴华主持负责全面工作及被告人钟建生负责业务部工作期间,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复制方面的管理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承接林奕南(在逃)等人以无效、空白的委托加工书,甚至无委托加工书、无版权证明书等合法手续的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业务,采用开两种单据、做两本帐等手法,大量非法复制各类盗版的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VCD)共计3130499片,交付3068177片,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12066572元。同时,卜兴华、钟建生明知加工复制的激光视盘中有淫秽内容,为了给本公司牟取暴利,非法加工复制淫秽激光视盘11种共计132469片,交付131000片,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695000元。
此外,被告人卜兴华于1995年4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利益,共收受客户贿赂人民币15000元,港币4900元(折合人民币5194元)
案发后,追缴卜兴华受贿款计人民币20194元。
「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卜兴华、钟建生等人的主持负责之下,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的许可,大量非法复制盗版的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此同时,被告人明知在受委托加工复制的激光视盘中有淫秽物品,为牟取暴利仍为之加工复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均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此外,被告人卜兴华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对各被告人的以上各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条,《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27日作出(1996)苏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后改称苏州麦克林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人:卜兴华,男,43岁,江苏省吴江市人,原系吴江市横扇镇农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住吴江市松陵镇木浪路108幢401室。1996年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建生,男,44岁,北京市人,原系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暂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宝碟公司宿舍。1996年2月9日被逮捕。
1992年8月,江苏省吴江市横扇工业公司与香港宝碟国际有限公司合资组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激光唱片、存储盘及影碟基片。”1994年9月至1995年11月,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卜兴华主持负责全面工作及被告人钟建生负责业务部工作期间,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复制方面的管理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承接林奕南(在逃)等人以无效、空白的委托加工书,甚至无委托加工书、无版权证明书等合法手续的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业务,采用开两种单据、做两本帐等手法,大量非法复制各类盗版的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VCD)共计3130499片,交付3068177片,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12066572元。同时,卜兴华、钟建生明知加工复制的激光视盘中有淫秽内容,为了给本公司牟取暴利,非法加工复制淫秽激光视盘11种共计132469片,交付131000片,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695000元。
此外,被告人卜兴华于1995年4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利益,共收受客户贿赂人民币15000元,港币4900元(折合人民币5194元)
案发后,追缴卜兴华受贿款计人民币20194元。
「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卜兴华、钟建生等人的主持负责之下,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的许可,大量非法复制盗版的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此同时,被告人明知在受委托加工复制的激光视盘中有淫秽物品,为牟取暴利仍为之加工复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均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罪。此外,被告人卜兴华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对各被告人的以上各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条,《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27日作出(1996)苏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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