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由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实现的。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他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单位整体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的行为经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整体性行为。虽然一些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和行为时夹杂着一些自己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只要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并且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4、严格的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为严格鲜明的法定性。单位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可能实施的,如抢劫罪、重婚罪等等。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加突出了单位犯罪法定性的严格程度。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也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容无疑。但是哪些单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即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此以外则不能;①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刑法第30条所列的几种,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外,还包括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③笔者认为上述对单位犯罪主体界定的观点、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单位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界定单位犯罪主体时,笔者认为,既要从宏观上进行一般分析,又要在微观上进行具体把握,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立法原意和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
1、国情原则。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制定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立足于我国现行政策,立足于各种单位的设置状况,立足于改革进展情况,来进行分析界定。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2、客观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法人组织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法人组织机构都有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有些组织机构貌似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形式要件上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3、合法原则。某个组织机构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其设立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机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的主体。因为这些非法单位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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