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对私法自治的制约与适度(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如果在建设合同中没有审计条款的约定,那么笔者认为应该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计结论并不能当然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都认可这个审计结论,那么视为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了审计条款处理。如果施工方不认可审计结论,那么审计结论应该看作行政系统的一种内部审计监督,不能对施工放发生效力,处理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应该按照建设合同条款处理。如果在审判中根据审计结论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在接到审计结论以后应该中止民事诉讼,移交纪检部门、检察部门先将违法行为查清再依法处理。如果建设项目的资金已经全部支付给施工方,并且已经查出存在多付工程款的事实,对行政系统内部,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对施工方应该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比如文前案件中的集团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再审此案,在再审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重新结算,最后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唐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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