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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下)(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在历史上,儒家确实未能使“礼”不断更新而产生一个更为进步的社会;但这并不表明“礼”作为一部宪法就注定走向僵化并落后于社会变化。例如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已经发展一种“礼”的进化理论,认为“礼”的特定内涵可以在“义”的普遍原则指导下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发展。 [77] 《礼记》也表达了类似的开放思想:“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78] “五帝殊时,不相袭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79] 因此,“礼”的组成部分可以随时被修正,但“礼”的整体可以作为一部不断演化的宪法而一直受到特定民族的遵从。使“礼”成为一部随着社会变化而及时更新的宪法,似乎显然是可行的。

  因此,“礼”并不仅仅是普通的法律,但也不是永恒与不可改变的自然法。传说中制订“礼”的“圣王”当然是不存在的,“礼”的神秘光环完全是虚假的;而“礼”的神化乃至僵化的根源,正是在于对其制订者的神化。实实在在活着的人组成并造就了社会,他们有自由基于新的价值观念来重塑社会规则。事实上,也只有人才具有最终责任去选择并采纳某个具体的社会体制作为统治社会的宪法,遵守并实施这部宪法,并把它流传给后代。给社会带来福祸奖惩的自然法是否存在,或许永远不得而知;但不论如何伟大的人都没有权利宣称他能揭示这部隐藏于自然和社会运行之中的“道”。以往的圣哲 ——包括孔子本人——只是“天道”的观察者。他们可以向世人传授观察与总结的经验,但并不能阻止后人对其自己的时代作出自己的观察、发现和判断。如果社会状态发生了变化,或后来人相信他们发现了更好的组织社会的方式,使之能更加有效地实现“至善”,那么就没有什么能阻止人们改变或修正统治自己的基本法。当然,他们或许在后来发现自己犯了错误,但也只有人类自己才能吸取教训、纠正错误、回归理性。人类历史的过去与其说是限制现时的可能性,还不如说是为指导未来的选择提供了经验材料。因此,教条地坚持某些规则的永恒性与不变性,只能使它们变得过于僵化而不合时宜,从而拨下了使其衰亡的种子。这正是“礼”在五四运动之后的命运给我们的启示。

  四、 进步与稳定:重新和五四对话

  在本文结束之际,我们留下了一个任何文明社会所面临的基本难题。一般认为,任何社会要生存与繁荣,都必须具备一套被共同接受的基本价值、普遍原则及其所推演的具体规则,从而为社会成员的不同活动带来协调与合作,并使年青一代被顺利地融入社会。这类规则应足够具体与清楚,不同情形下的行为选择提供理性判断。这正是“礼”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功能。要指导并影响人的行为,“礼”不能仅停留在普遍与抽象的原则;它还必须规定确切的规则,根据人在家庭、国家与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来调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传统的“礼”也确实包含了极为复杂的规则,对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作了详尽规定。且为了保证“礼”的神圣性不受反对者的质疑,儒家诉诸于“天道”理论和传说中永远英明正确的圣王。儒家为“礼”戴上的神秘光环,似乎确实提高了“礼”的道德权威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使道德系统稳定化的努力同时也使其具有僵化和难以修正的倾向,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状态则可能要求道德法则与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变化。[80] 总之,社会规范稳定性的取得是以牺牲其灵活性与可变性为代价:或者“礼”的固定体系将为了其自身的生存而迟早要压制所有的挑战与反对意见,或者“礼”的整体不得不被人类社会彻底抛弃。[81]

  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第三条路似乎总是显得极有风险与不确定的。传统的“礼”提供了一套稳定的道德秩序,使中国社会维系一体,但它最终变得如此僵化与堕落,其卫护士变得如此故步自封,以至它不再能满足国内外种种挑战而引起的新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激进的知识分子忽略了社会对一种统一道德秩序的需要,而只有这种秩序才能提供稳定的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道德共识。他们以为“礼”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法,可以在任何时期被制定或取消。但如果儒家的“礼”一旦被奉为不可置疑的正统就成为僵化的教条,那么当它被认为只是一种过时的普通法则而必须被现代化彻底抛弃时,道德规范对于社会的实际约束力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一旦中国社会失去了凝聚其不同成分的宪法,它很快陷入政治混乱和社会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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