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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下)(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霍姆斯的问题在于其不折不扣的科学主义倾向对传统道德采取了过于简单化的否定态度,见波斯纳的评论:《超越法律的道路》,同上注,第20-23页。如果这样的话,霍姆斯法官似乎犯了一个和中国古代法家同样的错误,即忽视了道德规范对于维护法治的必要作用。我们可以举出许多理由来表明,单靠霍姆斯法官所期望法律发挥的“预测”功能(即对法律惩罚的预期能事前构成一种威慑),是不足以阻止一个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犯法的,也未必能有效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

  [54]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55] 见《礼记》中《大学》、《内则》、《学记》等篇。

  [56] 但有些宪法也会触及到教育体制,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州宪都明确提供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57] 见A.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8th Ed.), London: Macmillan (1915), p. 110,并比较陈独秀:《宪政与孔教》,载《新青年》,1916年11月1日。作为平等在宪法中的一个显著体现,美国联邦宪法第1章第9与第10节明确禁止联邦和各州政府授予规则头衔。

  [58] Reverse discrimination,即“affirmative action”(“正面行动”),参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第301页。

  [59] 这是对“五分之三条款”的一般观点,不同看法见Pual Brest, Sanford Levinson, J.M. Balkin, and Akhil Reed Amar, Processes of Constitutional Decisionmaking: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0), pp. 2-3.

  [60] 事实上,如果法律确实对所有人都在结果上严格“平等”的话,这样的法律经常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律的目的正是对不同类型的人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所用的语言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人。

  [61] 见《孝经·庶人章》。

  [62] 《大学》。

  [63] 例如在孝道面前,官职甚至王位不过是一只随时可以放弃的“破鞋”而已。《孟子·尽心上》。因此,在儒家的理念中,传说中的舜将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背着他那犯罪的父亲逃往遥远的海滨。儒家对国与家之间的价值选择可见一斑。

  [64] 《论语·子路》。但儒家的家庭观念并不一定和宪政观念相抵触。事实上,从美国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中所推演出来隐私权已经涵盖了夫妻关系,因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禁止任何法律要求夫妻对有关性生活的问题出庭作证。参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第244-249页。如果儒家认为家庭是一个亲密无间的实体,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那么保护父子之间的和谐关系似乎亦无不可,尽管这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使刑事审讯获得事实证据更为困难。

  [65] 例如见《礼记》的《曲礼》、《内则》、《玉藻》等篇章。与此相关的是尊重长者的严格习惯,具体反映在“礼”对社团的饮酒、射击等活动所规定的秩序。见《礼记》中的《乡饮酒义》与《射义》等章节。

  [66] 见陈独秀:《宪政与孔教》,载《新青年》,1916年11月1日。一个例子是父母健在时,子女不应远离家门,在原则上也没有拥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孝”还涉及到一些棘手的形上学问题。和假定上帝造人的基督教不同,儒学基于子女的生命完全来自其父母的世俗信仰。因此,儿女对家长的无限责任及家长的无限权力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67] 例如见《礼记·祭义》中“孝”的儒家“典范”曾子的言论。但以下《孝经》的对话表明,儒家对“孝”不止这一种狭隘理解。

  [68] 这段对话固然未必真的发生于孔子和他的学生之间,但它被包括在儒家关于“孝”的权威经典之中,因而至少应有助于理解“孝”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真实意义。

  [69] 《孝经·谏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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