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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理性具有普遍性,因而价值具有共识性和普遍性。同样,理性具有有限性(一代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有限性),由此也决定价值共识的有限性。所以,才会出现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价值追求、同一历史阶段也有价值冲突等现象。②

  二、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要了解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应了解法的体系的结构。人们通常将法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将一国法律体系解释为该国法律规范的总和或部门法的总和。但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在效力或在内容上,都不是处于一个层面上的,它们是有层级关系的。

  对于法的这种层级结构,很多学派都给予过关注。比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或最高地位,法律规范是体现或实现这些价值的行为规则。又如,规范法学派尽管将法的价值问题放在一边,他们也认为法律体系是有层级结构的。例如,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提出,法律(规范)秩序是一个等级体系,其中可分为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低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高级规范,高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级的规范,如果这样不断地将更高级规范的效力向上追溯,最后会以一个最高的规范为终点。他称这个规范为基础规范,而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是我们所不怀疑的,它是一种假定或公设。③上述两个学派的观点对于我们了解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和法的价值的地位都具有启发意义。

  法律规范从上到下,在效力上是层层授权的,下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级规范的授权。而如果我们从规范的内容上分析,则可以看到规范在内容上是层层具体化的,即下级规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对上级规范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化。如果我们对法律一个最直接的行为规范追问其正当性(或合理性或合法性)根据时,我们会上溯到一个更抽象的规范,如果按这一路径不断追溯上去,我们就会看到人们的一种根本要求—一种以最基本的概念或规范所表达的重要的社会价值。

  我们可以以诉讼制度为例来看这种情况。现代各国司法制度都有审级的安排,如我国是四级两审制,如果我们对一审不满,我们可以上诉,因为有上诉规则,如果追问为什么安排上诉,得到的回答是为防止出错和不公,这表明上诉制度安排所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和公正这也是这一制度正当性的根据。但是,人们会继续追问二审能够完全杜绝错误和不公吗?回答是否定的。于是人们会基于正确和公正的价值提出设立三审、四审以至更多审的要求,而这些要求都具有正当性。但是,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许可案件无限制审下去的,理由是社会管理需要效率,纠纷需要尽快解决,违法需要得到迅速纠正如果久拖不决会影响社会管理。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是要消耗社会财富的,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法院不可能为一个当事人不满意的判决无限耗下去。有限的上诉制正是司法制度追求公正与效率之间平衡的结果。司法不能只求公正不要效率,也不能为了效率不要公正。在这里,公平和效率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两重价值追求,构成了有限上诉制度正当性的根据。

  法的体系存在一种纵向结构,这种纵向结构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法的价值,是被人们以正义的理念和思维形式来抽象和神圣化了的社会利益要求,如正义、平等、自由、财产、安全、秩序等等。法的价值统辖整个法的体系(legal system),决定着法的体系发挥作用的方向。同时,法的价值是法的体系正当性的根据。人们总是从价值出发来评价和证明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法律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它是法的价值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也是一定法律制度调整规律的集中体现。法律原则统辖着法律规范,一定原则与其所统辖的规范的统一,构成具体的法律制度(institution of norms),如诉讼原则及其相应的规范构成诉讼法律制度,归责原则及其相应规范构成法律责任制度。具体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以一定的法律原则为核心的规范集。法律规范,是法律提供的行为模式,是法律原则要求的具体化,它表达了对行为的授权命令、禁止,以及违反规则的法律责任。以前面有限上诉制为例,有限上诉是一个原则,它下面有很多具体规范,如关于上诉主体、权利、程序、审级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则与有限上诉原则一道构成有限上诉制度,而这一制度体现着对纠纷审理中的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又如关于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我国《刑法》第 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规范的根据,就是刑法在地域和对人效力方面采用的有限度的保护主义原则。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有限度的保护主义原则呢?这就是《刑法》总则第 2 条在关于刑法的任务中所表达的目标与价值:国家的安全和我国公民各项权益的安全。无罪推定原则及所辖的规范构成的无罪推定制度,体现对个人免遭国家暴力侵害的要求,体现着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法的体系纵向构成的三个层次是大致的或基本的,并不是说一个行为规则的上位必定是一个原则,原则的上位就是价值,比如劳动法、婚姻法、社会保障法中都有各自的平等原则(它们下面都有具体规范),这些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宪法的平等原则所统辖的部门法平等原则及制度,其体现的是机会(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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