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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诸如此类的变化也同样发生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当我们的价值目标在经济领域由平均转为机会平等和对效率的追求时,我们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法律制度出现了,多种分配形式也得到法律的肯定;当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个人自由的价值时,法律不禁止即不得追究的原则在我们的刑法和行政法中得到了肯定,法律认可了个人更大的自由空间;当我们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上不再绝对地将集体利益置于至上地位而越来越重视个人利益时,我们的法律制度确认了对个人财产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原则,等等。

  历史这种实然过程的演进,在每一阶段和每一事件上,都是通过像罗尔斯所表达的“必须”的意志行为来完成的。每一代人、每一代的立法者,都是在自己的价值目标引导下来选择具体的法律原则,来改造和构筑适应自己价值要求的法律制度,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观特别是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发生演变时,那么法律变革的时代就会到来了。

  [注释]

  ①卓泽渊教授在其著作中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关系,其论证的逻辑是“作为法的价值的‘某范畴’”。见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②以罗尔斯的证明为例:人们对于罗氏的假定和推论一般能够接受,因为他造就了一个可供许多人接受的交流平台,因此,两个原则也就容易被接受。如果在与宗教人士讨论人与上帝谁服从谁的关系时引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证明方式,似乎也能得出谁也不服从谁的结论。但实际上这种无知之幕的假定在讨论中根本不可能被采纳,即人们对这样的一个平台是不能接受的,是没有共识的。在宗教人士那里,上帝高于人类是他们的共识和信仰。

  ③具体参见汉斯·凯尔森著:《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 339 页;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41 页。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 . 法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Boston: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4]康德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黄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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