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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我们认为,信仰一词有两种用法,一种指的是人对某事的坚信和仰慕,是相对怀疑和 存有疑虑而言的。另一种指的是人内心的一个领域,这个领域是相对于认识领域而言的 ,它指的是人对通过科学认识所尚不能完全理解的事物的一种主观把握形式和对它的坚 信不疑。康德所说的为信仰留下余地就是指这种信仰。就前一种意义而言,信仰又可以 分为盲目信仰和科学信仰两种。科学的信仰指以科学的认识或理性的认识为基础而产生 的对某事物的深信不疑。盲目的信仰指对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的事物的信仰。宗教信仰 就是一种盲目的信仰,是对把世界和人的本源和终极目的归之于神的创造的信仰。显然 ,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信仰在人类社会初期带有很大的盲目信仰的性质和因素,但在现 代社会里则主要属于科学的信仰。因为这种信仰是建立在人类自身长期的历史经验之上 的,是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的,而且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证明的 .总之,合法性信仰是对法的一种心理状态,即对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的内心确信。它 是一种理性的信仰,科学的信仰,不是盲目地毫无批判地接受和服从,而是对其利弊都 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是一种有保留地接受,而且这个确信和接受不是一次性的,是历史 的具体的不断进行的过程。也就是说,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都有一个对其合法性的审视问 题。

  (二)法的合法性信仰存在的标志

  法的合法性信仰作为一种信仰,而且是广大社会成员的信仰,它表现为人们内心对它 的认可和行为的服从,用哈特的话来说叫对法的内在观点,即站在法律主人公的立场看 待和对待法律,不但自己自觉情愿地依法办事,而且敢于与违法活动坚决斗争。它主要 表现为他们对法的一种感情,关于这个感情耶林有很中肯的论述,他认为具有这种感情 者表现为一种视法律为自己的生命或根本利益之所在,并为之而斗争和献身的精神。这 就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利与侵犯者殊死斗争一样:赴汤蹈火,在所不惜,“无论耗 尽多少费用,我都必须追回自己的权利,而且必须追回。”[11](P25)他指出,这种感 情对于一个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 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财产了”。又说:“只有每个人的健康的法感情才 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障。法感情是整棵大树的根, 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它一且将归为泡影。” [10](P46—47)合法性信仰的存在,从内心来说表现为一系列观念的确立,这些观念主 要的有正确的法观念和权利观念、守法和护法观念等。

  (三)法的合法性信仰的产生和丧失

  法律的合法性直接地依赖于法律自身的正当性,这包括内容和制定程序两个方面。间 接地主要依赖于政权的合法性,因为法的合法性是整个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立法权及 其行使的正当性。由于法的合法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所以合法性不等于“合法化”,即 把原本不具有合法性的东西,通过某种办法使之具有合法的外观,以骗取人的企图和活 动,并进而以之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一个社会的人们对法的合法性信仰的产生,首先 也是主要的依赖于广大社会成员对所在社会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亲身感受,只有在 他们长期亲自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好处后他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感情,并进而上升为 一种信仰。其次也依赖于制定者的宣传和教育培养,特别是对一种没有法信仰传统的文 化来说。但是要注意,法的合法性应该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培养所起的作用只 是促进人们对这一性质的认识,它不能使法律不具有的合法性属性加之于它。人们也不 会仅仅凭听别人的宣传就能对某事物产生信仰。应该认为对于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传统 的国家或民族来说,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一个不短的过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某一社会 人们对法律的合法性怀疑和信仰的丧失,意味着该社会的法律已产生了合法性危机。其 产生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包括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如司法腐败,致 使广大人民对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感受非常坏;其二,它所依赖的政权的合法性丧失 .而后一点是更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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