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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念与法治进化论(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在一个正处于向法治转型中的社会,法律的抽象性、形式性决定了它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旧的封建意识和权力关系会在法律统治的外表下破坏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同时,在实践中“法变成只有知道法的人才能利用的魔术”[25],它又发挥着掩饰客观事态的作用,导致法律的信任危机。因此,法治精神在审判中的体现就应该是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效忠正义的法官能够自由裁量,做出正义的判决。这需要法官提高素质,首先更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许多学者从我国司法腐败的现状出发,反对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强调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但法律运行本身始终离不开人的主观性因素,否认这一点是脱离现实的。法官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可见,法治化的重心固在立法行政,而更在司法。人们信仰法律不是因为它是如何完美无缺,而是因为法官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义的判决。因而如果法官是“靠不住”的话,法律也就“靠不住”了。因此,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26]

  “法律人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保护人民的法意识和法感情,唤起民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仰和追求,是法律的使命,法律界同仁的神圣“权利”。一百年前,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就说:“对法理念的亵渎和侮辱,比对一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感到痛心之至,虽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象自己的事一样为被压制的权利而竭心尽力的人,正是这种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最起码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如果我们都不信仰正义,还有谁会信仰正义呢?

  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4期。发表之前,承蒙徐显明教授修改和谢晖教授指导,在此铭记,谨致敬意和谢意。

  作者牟宪魁,时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民法硕士生(2001年),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留日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诉讼、民商法。

  本文发表后,若干观点已被其他学者引用和接受。

  1、法治理想的实现具有进化性。

  2、法理念是法律进化和普遍守法的决定因素,是法治进化的基础。

  3、法治理想的实现,需要的是正义信仰的法理念。

  4、法治社会的权威是正义的司法,法官的正义判决使“纸上的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因而法律工作者的正义信仰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

  本文在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进化论”的观点,以进化论的方法研究法治理论,提出:基于人的有限理性,法理念具有进化性;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思想观念上的准备。如果忽视了这一点,仅强调法治的热情和信仰,难免会成为智识上的盲点。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滞阻了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纵深运行,也使得学习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在思想认识上陷于矛盾和彷徨。

  因此,21世纪的中国法治理论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反思与重构,为法治现代化的事业解决深层次的思想基础问题。

  本文一方面,从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理念和传统中国社会的法理念之间的紧张关系入手,分析了中国法治之路的困境和前景;另一方面,基于有限理性和进化论的观点,指出:法治从终极意义上讲,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对于法治事业,我们应选择进化论的思维模式,在为中国社会输入法律信仰要素的同时,认识到法治的进化性和历史性,从而缓和了法治外在困境与内在逻辑之间的冲突。

  [①] 颜一《流变、理念、实体——希腊哲学本体论的三个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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