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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为了树立法律信仰,人们提出一些互为因果关系的论说,比如关于确立法律信仰与法 律权威的关系,法律信仰的基础与其要素的关系,法律信仰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关系 等等。这其中有学者们的循环论证、甚至自相矛盾,表明其论证的逻辑思路不明确,但 这也清晰地说明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与整个法治秩序的建构联系在一起的,是同一个过程 的两个方面而已,要单独地去预先确立法律信仰似乎是不可能的,也许可以说,法律信 仰的确立是法治秩序建构中最艰辛的事业,也是最漫长的过程。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是从 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逐步生长出来的,不是其政府规划出来的,也不是精英 们奔走呼号的法治启蒙所能直接建立的。法律信仰的这种所谓的自生自发性当然并不是 让人们的主观努力归于无效,而是强调这个过程的客观性。(注:法律信仰的自生自发 性确切又明显地反映了整个法律秩序生成的规律性,这就是哈耶克所强调的社会秩序的 自生自发性。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第52~85页。)因而不能过高地估计政府推动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要大众身体力行地躬 身实践和参与。

  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而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信服和认可而使法律被认为是值得尊敬的、应当尊敬的。人们通过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个别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到对法律的归依,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法律信仰的生成也不是一个抽象的逻辑演绎过程,而是一个真切的体验过程。任何理论逻辑在生活的无限生动性和具体性面前都是苍白的。大众总是从他所熟悉的、与自己生活相关的日常法律实践中,来理解法律、并生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本本出发,从所谓的国际先进经验出发来剪裁我们的日常生活,外人的东西似乎是好的,其中也确实蕴涵着人类文明的共同的经验,但其中的民族性、地方性成分显然是与抽象的所谓一般经验和普遍真理杂糅在一起的。孤立地区分出某一种要拿来为我所用,似乎是很困难的。

  法治秩序的生成和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多元互动的过程。要看到其中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奢望法律信仰的单独确立。中国的法治发展的特殊性还在于,很多相关因素紧紧纠缠和扭结在一起,如把传统性与现代性、中国经验与别国经验、意识形态因素与非意识形态因素、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政府与社会、经济与政治等等统统高度压缩为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每一个问题解决都仰赖其他问题的解决。这样,法律信仰的问题就不是单独的信仰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整个法律秩序的问题。(注:有学者考察了时空的压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这种现实增加了在中国确立法律信仰的难度,使得确立法律信仰成为一个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 空环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这显然大大增加了确立法律信仰的难 度。

  二、法律信仰之于人的内在性与外在性

  法治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使得它逐步演绎成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通过法律而生活成为人的进步和完善的阶梯。而在这个过程中,信仰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成为个人生活的一个环节和台阶,法律才成为不是外在于而是内在于个人的规则,个人才从法律中获得生活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可以说,法律信仰是 以人为本的。人生的最高境界是诗意的栖居,而法律是人诗意的栖居在这个世界上的一 种形式。尽管法律看上去远不是那么的有诗意,但实际上,正是在法律中,人生的真善 美、社会的秩序与变革、自由与权威、社会的整合与冲突,才得到比较好的协调和统一 .虔诚地投身于这种法律生活不正是一种诗意的生活吗?信仰法律就是力图相信法律不 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枷锁,而是提升人生境界和达到社会均衡的助手。信仰法律也使得人 获得一个新的心灵的家园,因为在宗教为人类营造的精神家园被科学瓦解以后,我们仍 然需要新的精神家园来安顿我们的焦虑和不安的灵魂。也许我们可以从法律信仰中获得 皈依感,如果这个法是为我们而存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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