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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及其在中国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二,在宪法中规定迁徙自由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全国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劳动力、人才、科学技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要素应该而且必须在这样一个统一的、竞争的、开放的市场体系中自由流动,如果没有迁徙自由,就没有人员流动,就没有劳动力市场,就没有人才市场,也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也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确认迁徙自由也是我们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旅游业)、加快西部开发、适应全球化大趋势的需要。我国正在发展旅游业,很显然,没有迁徙自由,没有人员流动,就没有旅游业。在开发我国大西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人才,而且关键是人才。因此,中国西部大开发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点,要在确立迁徙自由的基础上,以市场为机制,以利益为导向,通过高工资高待遇,吸引人才,使人才能进能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象过去一样靠行政手段靠指令计划强行分配人才,那样会使人才既不能心满意足地工作 ,也会因为长期固定一个地方,导致知识、技术不能更新而老化。[8]从全球化的角度讲,全球化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分配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确认迁徙自由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劳务输出。同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学习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

    最后,确认迁徙自由是我国信守国际承诺的需要。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法律格言,我国既然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必须遵守该公约。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即是履行该国际公约义务。

    还要指出的是,确认迁徙自由对加快我国民族融合,促进民族团结和港、澳、台与大陆之间“一国四地”人员往来,消除歧见,增进了解,促进和巩固统一,是大有裨益的。

    三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3项(该项规定了对迁徙自由的限制),我国宪法在确认迁徙自由及在其他法律具体化迁徙自由时,应该与此条相一致,把维护公民迁徙自由和考虑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结合起来,使迁徙自由得以有效正确行使。具体来说,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国家要从全局考虑各地人才人力资源丰歉,借助市场机制,依靠利益导向,既保障迁徙自由,又加以宏观调控,促进全国人才资源合理布局和经济整体发展。国家要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人才资源丰富地区,支援人才欠缺地区。国家要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安排,使全国人口呈合理化、多元化流动,加快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流动、交换、反馈和传播,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进程的均衡发展。

    (二)既要进行户籍制度、就业体制等的彻底改革,创造人人平等、尊重个人选择的公平迁徙选择环境,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又要保持必要的限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历来是分隔城乡之间的篱笆和围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围墙和篱笆大多被拆除,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要加速户籍制度、就业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迁移,既向大城市迁移,又向中小城市迁移,还向新建城市迁移,使城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质量提高,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维护国家稳定。如一国四地之间人员的合理迁徙是有利于国家繁荣、团结与稳定的,但不加限制地向港、澳、台三地迁徙人口,只会给港、澳、台三地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在大陆与三地之间设立一些限制性措施是必要的,是有利于整个国家繁荣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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