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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 超出这一界限, 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 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 Pogge 所说的全球性的制度方案。3 Ken Booth 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 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 Alexander Shtromas 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全球正义理论要民主制度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全球民主体系来体现并贯彻全球正义原则。人权正义原则要求建立和加强国际人权法庭,以保障人权原则能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贯彻,以打击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及其行为。全球民主体系将鼓励第三世界的国家和人民在国际事物中扮演更重大的角色。

  全球正义要求强国不能将经济或军事力量转向文化和政治方面。必须对大国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有所限制。军事大国不能将其观点强加到全球政治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不能将其愿意强加到穷国头上。发展中的国家和穷国在全球政治中应该有更多的声音和影响。由超级大国对全球政治的支配是不公正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不公正的,因为那只是基于军事和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

  以上这些声明听起来很动听,怀疑论者首先会发难说,是否存在着全球正义?他们并警告我们不要天真地拥抱国际正义。回答是否存在着全球正义问题,首先必须阐明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谈全球正义,本章旨在理解和澄清对于国际正义的不同的概念界定,不仅给不同的观点描绘出一个清晰的画面,而且评估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并指出每种国际正义观的局限性。文章最后从地方正义的角度批评了全球正义理论,强调了地方正义在全球正义理论中的重要性,讨论了引进地方正义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种方法。

  互利式的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 as Mutual benefit)

  功利主义的正义概念将正义视为一种互利或者互惠性东西(reciprocity) .6 国际正义不是一种自然的美德,而是一种国际上人为同意的责任与规则。国际正义的规则涉及到民族-国家稳定,和维持民族-国家边界安全的责任。通过国际协定与国际法,全球正义管理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民族-国家尊重国际协定和国家的边界。只有当某方违背了国际协定,干预才发生。7

  全球正义的最低要求就是提倡与保护民族-国家的相互利益。因此,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侵入别的国家是不公正的。比如,伊拉克不公正地入侵科威特,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应该指出,只有互利存在时这种全球正义才有可能。正是美国利益本身在海湾战争中扮演了主角。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来看,追求自我国家利益本身并不意味着不正义。实用主义正义观认为,惩罚伊拉克是一种国际正义的行动,不管美国是否追求自己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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