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公私法的划分,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有与人类生存相联系的更深刻的根据。这种划分实际上说明法是自由与纪律、允许与禁止、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责任的矛盾统一体。法的使命就在于能够协调这些矛盾,使之共处,达到统一,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自由和纪律、允许和禁止,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统一。法律规范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范,具有高度理性化、形式化的特点,能把主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自由、主动性、积极性和遵守一定的纪律、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社会生活避免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个人自由的范围有多大,国家权力行使到什么程度及如何行使,这是公私法的划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公私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对社会主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生活干预的范围和方式问题,反映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法的内部结构,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看,这种划分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愿望为转移的。法律的调整方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由前者所决定的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然而,法律毕竟是客观见之与主观的东西,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调整方法的选择更具有直接性。对同样社会问题可以选择不同的调整方法。采用何种调整方法来调整某一历史时期面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有一般规律,但也体现着立法者的智慧、经验和技术水平的高低,有相当可创新的空间。

  三、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明确公私法各自的含义及划分的根据,认识到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可以帮助我们澄清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误区,提高对公私法划分反映着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

  长期以来,法学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公私法的划分并不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分类方法,而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英美法系并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我国也有学者以此作为否认公私法划分的论据,其理论逻辑是:英美法系传统和实践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而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可是它们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并没有受到丝毫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会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其实,英美法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划分是基于英美法的历史发展,根据法的形式渊源而形成的法的另一种分类方法。实际上,英美法系长期不重视公私法的划分正是因为对划分公私法的误解造成的。在许多英美学者看来,法律只有一个,国家机关和公民遵守同一法律是法治和自然公正的要求,划分公私法意味着政府追求自己的特权,企图与人民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希望通过公私法的划分来推进英国的法律改革,就是因为当时实力有限的国会担心接受公私法划分会导致国王高于法律而对国会不利而未被接受。其实,公私法的划分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内部结构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管其外在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多么零乱,它的内部结构总是会分为有内在联系的不同部分,这种不同的部分最基本的就是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群体:公法和私法。无论英美法的渊源如何,公私法的内部结构仍是存在的。第一,英美法系同样存在着公私法的划分,它们的整个法律体系也大体上可分为“管”的法律和“放”的法律,只不过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地用公法和私法去指称它们罢了。以英国的财产法为例,自十九世纪以后,议会开始打破由普通法、衡平法和原有的制定法所维持的财产自治的局面而不断干预,具体体现在公共健康、住房供给和贫民窟清理、城乡规划、强制购买和税制等方面。调整这些政府干预财产关系的法律(判例、法规和原则等),就是用集中的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属于公法。英国的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如F??H??老森、B??拉登指出:“在英国,如果将公法完全置与财产之外,就可能对目前的财产的地位得到一个虚假的印象,与过去只单一地关注财产法本身相比,财产法律家现在已更多地关心公法。律师们在创立财产问题时,要花许多的力气寻找是否在物的使用上强加了棘手的限制。” 在美国,通过判例或法典、法规而体现出来的财产法、合伙法、契约法、侵权法、担保法和亲属法等基本采取任意(非集中)的调整方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属于私法,而宪法、刑法、反垄断法等基本采用集中的调整方法,属于公法。第二,从理论上看,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涉及政府与市场、自由竞争和国家干预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失灵,这种客观经济规律反映在法律上层建筑领域,自然要求法律内部结构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两者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方式、原则和理念。私法采用非集中的、任意的方法,公法采用集中的、纪律的方法;私法以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为调整对象,公法以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为调整对象;私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权威与服从、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双向互控。因此,英美法同样也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只不过是含蓄的,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么明显并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而已。第三,从实证方面看,也有许多事实可以支持英美承认公私法的划分。 1947年由麦格劳——希尔公司出版的Bernard Schwartz的《美国法律史》,就是在将美国法律发展分为五个阶段的基础上,在每个阶段再分为公法和私法来进行论述的。丹宁勋爵把发生在20世纪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的新判例称为公共权力机构与公民之间的一场宪法革命,它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他说“在现代社会我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的两个分离的领域:一个是私法,另一个是公法。私法调解臣民之间的事务。公法调解臣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事务”。此外,英美两国的制定法也开始用“公”和“私”的概念来确定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以及以什么样的程序来保护法定权利。比如,英国1998年人权法出现了“公共权威”、“从事公务行为的个人”、“私行为”等等术语。最后,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英国加入欧盟以后,刻有大陆法烙印的欧盟法不能不对英国法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花的发展和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公私法的划分将会变得更为明显与重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