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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下)(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古希腊文明在其发轫之际多少依赖于天赐良机。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其早在公元前两千多年便已开始了频繁的海上贸易与海外掠夺;而当多里安人在公元前十二世纪大举入侵时,逊于陆地作战的希腊人更自然而然地扩大了海外殖民的规模。在泛海殖民过程中,航海的艰险使希腊人必须打破氏族身份的界限,同舟共济;而上岸后对付当地敌人的需要又使他们必须保持“同舟共济”的关系。经过这一番冒险历程的希腊人,其“同伴”、“战友”的感情会超过血族的感情。同时,生活也需要他们选择有能力的可靠领袖,这样,“神授王权”必然衰落。因之,泛海殖民活动最重要最深远的后果便是打破了原始氏族以血缘为基础的神授王权政体,建立了以契约为基础的新政体。这是原始氏族部落传统在古希腊萎缩的特殊环境。而这一切又恰恰是中国所没有的:“大海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为的有限的圈子。……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27

  公元前七世纪,当流亡于小亚细亚的希腊文明回归本土,从而开始其真正的法制发展史时,其社会根基已大大不同于东方,尤其是原有的氏族血缘关系已近彻底瓦解。尽管最初建立的还只是贵族政治,但在较为发达的商品贸易经济推动下很快发展为民主政治,并在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达到极盛。而众所周知,在这一过程中,挣脱(或基本挣脱)了“神授王权”和氏族血缘束缚的平民与贵族成为社会的两大主角,他们间的对立和冲突是贯穿全部政治法律活动的主线,而且双方的冲突常处于相对均衡状态;古希腊的法律正得力于这种平民与贵族的冲突,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而非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因此,法律尽管也是当权者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终究是用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个自由人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才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作为对这种社会政治现实的反映,在希腊人的法观念里所盛行的便不是赤裸裸的统治术,而是政治正义论;法律无论在现实中还是观念里都常常凌驾于社会各阶层之上,并往往被与“自由”、“权利”、“正义”、“幸福”等等联系在一起。西方推崇法律的传统即由此奠定。

  中国则不同,早在远古时代,国家的产生就远非以宗法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相反,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融合为一,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仅仅是氏族之间赤裸裸的强力征服与暴力镇压。国家施行强力统治的手段则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对外征战以刀兵相加,是为大刑;对内镇压以刀锯鞭扑,是为中刑、薄刑。《夏刑》、《汤刑》、《九刑》等等均成当时各朝各代全部法律的总称决非偶然。而国家与法所由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同时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古希腊如此,古中国亦如此,中西法观念的殊异当可溯源于此。

  此外,在中国奴隶制的发展中,真正重要的还是对原始氏族公社传统的继承和延续。夏商两朝固然是“奴隶制度并不能冲破原始公社的外壳”,28西周统治者更是自觉利用氏族公社的传统和风习来缓和阶级矛盾,大行宗法礼制。这无疑适应了当时尚不足以彻底打破氏族公社制度的生产力状况,既保护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又存留了氏族社会某些优良的传统风习,从而创造出灿烂的周代文明;但另一方面,这种策略也极大地妨碍了古中国去彻底摧毁原始氏族传统的束缚,获得如古希腊奴隶社会那样的充分发展。不过,从总体上看,西周文化既为奴隶主统治服务,又洋溢着某些原始氏族社会中自然生发的民主和人道精神,这于古代国人自有无穷的魅力,孔子思想体系便是直接承继这一文化而建构起来的。

  按照氏族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西周社会具有某些对后世影响极深的显著特征:首先,人与人的关系不仅仅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同时还是与氏族血缘相联系的伦理道德上的情感关系,而且两者须臾不可分离;伦理道德原则由此而成为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其次,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应当建立和谐的关系(与此同时,由于商代对神的畏惧崇拜已被“人”所冲淡,因而人与自然的统一也开始得到肯定)。第三,与阶级统治融为一体的氏族血缘关系有着相当的狭隘性和等级性,它限制着个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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