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律关系新论(五)──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138], 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阐述1994年环境日的主题“一个地球,一个家庭”时认为,“首先我们每个人都是地球这个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都有公平分享地球环境资源的权利,也同样都负着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责任。同时,人类并不是独立存在于这个星球,这一主题的确立目的就在于促进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和谐共处,以保护好人类的生态遗产。”1江泽民主席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不仅有认识和利用自然的非凡创造力,而且有保护和珍重自然的理性认识能力。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文明成果,但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人类总结得深刻结论和正确选择。”[139]如果非要撇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而要从归根到底的角度,讨论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到底是为了哪一方的利益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为了人的利益,也是为了自然(环境资源)的利益,即为了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只有在具体的案例中,才有人的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冲突,从归根到底的角度讲,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是一致的,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种对立利益,没有人的环境(资源)也就没有人,对环境的毁灭也是对人的毁灭;如果非要分出一个孰先孰后的次序,归根到底是先有自然后有人类,人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来自大自然,人最终也要归于大自然,大自然(包括宇宙在内)是永恒的,人与大自然相比则是短暂的,这就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这就是无情的自然法则。

  关于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以什么为中心,历来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法学主张。在法学界,有人将环境法的目的分为最终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具体目标;有的人主张目的一元论,或认为“保障人体健康优先”,或认为“经济发展优先”;还有的人认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经济法等其他法律的目的不是环境法目的;许多专家主张目的二元论或多元论,即主张“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有的人认为环境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立法目的只是环境法的表面目的或具体目标,而环境法的隐藏的目的、最终目的和根本目的则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也有的人认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环境法的最终目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环境法规对法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到底表述为一个目标、结果还是几个目标、结果,是将几个目标、结果并列还是分级、突出主次轻重,也因国、因法而异。例如,《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74年)第1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二个,即“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二条却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六项。《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第130r(1)规定:“共同体的环境保护政策应有助于达到下述目标: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节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国际措施。” 在我国,立法目的一般在该法的第一条以“为了……”的形式来表述。例如,《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和《水土保持法》(1991年9月)的第1条分别规定了5项目的。根据《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包括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以及立法者所认定的社会秩序、自然秩序、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根据大多数国家环境法律的规定,环境法的最终目的或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和资源,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笔者认为,如果抛开环境资源立法中规定的具体目的或目标,可以将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确定为维护社会环境秩序和自然环境秩序相统一的生态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和环境效益。其中生态秩序也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状态和秩序,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早在1984年,我国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就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理论,并进而提出了效率、公平性与可持续三者组成复合生态系统的生态序,认为高的生态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也是生态规划的主要目标。1997年叶文虎教授等提出将“三种生产论”(指物资生产、人口生产和环境生产)作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认为: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物资生产、人口生产和环境生产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环境管理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使“三种生产”能够协调、和谐地运行;这“三种生产”的关系呈环状结构,任何一种生产不畅都会危及世界系统的持续和发展;人和环境这个系统的畅通程度取决于这三种生产之间的和谐程度。简言之,人与自然、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也像人与人之间一样形成某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秩序状态,人与自然、人与非人生命体只有处于和谐共处状态和秩序时,人类社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或管理阶层和被管理阶层或人与非人生命体都需要的共同秩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不单纯是维护统治阶级、管理阶级的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它还要维护人与非人生命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