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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现代化范式”的批(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オト绻?我们不把我们的视角仅仅停留在对中国论者采取的取向以及中国论者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的层面,亦不把我们的分析仅仅止步于中国论者 “只能”或者“应当”采取这种取向的不予深刻追究的“决定论”或者空洞且皮相的论断层面[5],而努力进入此一表象背后的深层思维模式做一番更为刨根问底的追问,那么我们就必须把这个判断转换成“为什么”的问式,亦即为什么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发展问题的时候采取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之支援的取向?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的题中之义已然含括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论者为什么在研究中国法律的时候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关于中国论者在中国问题研究中为什么固着且持续地寻求西方经验和知识之支援的问题,从一般的角度上来看,大体上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侧重于认为,这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外力强设于中国而导致的结果;因此,这一解释模式的内在逻辑的展开便是: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从“传统” 向“现代”的变化的动力和图景,那么这种动力和图景也就只能来自西方现代社会。第二种解释则侧重于中国学者因西方冲击而做出的以富强、救亡图存或完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为依归的追比西方的回应。[6]尽管上述两种解释的侧重面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却是在“冲击-示范-接受”框架下的言说,而这种框架的理论形式便是众所周知的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7].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为基础的。这种理论模式认为,中国在与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者只是在“传统范围”内发生一些微不足道的变化;在西方冲击中国以后,亦即在中国回应西方冲击的过程中,中国才逐渐发生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套用E. Shils的话说,“当下(指20世纪60年代初)西方之外的整个思想界……,都专注于西方的成就,迷眩倾倒于西方思想的成果。甚至那些具有伟大的原创性知识分子的日本、苏联以及中国亦都关注着西方,此不仅是因为国家或军事战略的缘故,他们还被西方的光芒所震慑,故缺乏对自己的思想的自信和自尊。”[8] J. R. Levension则更是明确断言,“传统中国社会的崩溃乃是西方力量冲击的结果,而西方的这种侵略,干扰并毁灭了中国人对中国思想自足性的信心”, [9]遂使其诉诸西方的思想救济。总之,由于现代西方世界对传统的中国构成了经验和知识两个层面的示范,所以中国论者不论是因为缺乏思想上的自信还是为了中国的发展都只能接受西方的经验和理论。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我们采取较比严谨的态度把上述似乎确当的解释置于整个非西方社会中予以考察的时候,我们便会发现它在解释力方面的失当,因为一些与中国同样蒙遭西方冲击并处于西方示范下的非西方社会的知识分子,在考虑和研究其国家的发展问题的时候却并没有采取与中国论者同样的取向[10];换言之,西方对中国的冲击和示范,就中国论者采取上述取向言,只构成了必要的条件而非充分的条件。

  再者,如果我们对中国论者在上述取向下的研究成果做一番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尽管中国论者所援用的西方理论不尽相同、其理论渊源或理论脉络亦相当繁复,但是他们在研究和分析中国问题的时候却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这样一些大致相同的问题:第一,把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西方理论旨在回答的问题虚构为中国自己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第二,把西方论者迈入现代社会以后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作中国推进和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第三,把中国传统视为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基本障碍而进行整体性的批判和否定;第四,忽略对西方因其发展的自生自发性而不构成问题但对示范压力下的中国发展却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认真且仔细的研究;第五,在西方的理论和观念未经分析和批判以及其理论预设未经中国经验验证的情况下就把它们视作当然,进而对中国的种种问题做非彼即此的判断,等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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